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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和视频的某些人请你听我说(没经过我同意,他在抖音发我的视频犯法吗)

没经过我同意,他在抖音发我的视频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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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微头条和文章也有收入吗

头条获得收入的很多,文章、微头条、视频、问答、专栏都会有收益,不过有些需要开通收益才可以。

1.文章和视频收益

获得文章和视频收益是最简单的,只要注册了头条号,并且进行了身份认证,就可以发布文章和视频。

在发布文章和视频的时候,别忘了点击下方的广告分成。

只要有了阅读量和观看量,就会获得收益。

但是收益不高,1万阅读或者观看视频只有2-3元收益。

过了原创之后,收益会翻番。

2.问答收益

默认的情况下,回答问题没有收益,只有坚持优质问答,等系统开通问答收益后,回答问题就能获得收入。

领域不同,单价也不同,1万阅读大约10-40元不等。

3.微头条收益

只要粉丝过了1万,系统会自动开通微头条收益,门槛说高不高,说低也不低。

对于新手来说,开通微头条收益还是比较麻烦,达到1万粉丝需要一定的时间。

微头条收益不高,1万阅读1-3元左右。

4.专栏收入

如果对某一领域比较擅长,可以开通专栏,每卖出一份专栏就获得一份收入。

开通专栏需要个人申请,一般首先要过了原创之后才可以申请。

在今日头条上获得收益还是比较多的,在前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先选择一个擅长的努力深耕,慢慢拓展到其他的领域。

我们在影视、新闻,截取的视频,发布到头条上,算不算侵权

不可以,属于侵权,我写成文章回答你们:

玩自媒体者请警惕:没有原创文章在互联网上根本站不住脚

我们常常在浏览器搜索发现自己好不容易写出来的文章,在网络上确被抄袭了。他们明目张胆地把别人的作品堂而皇之地占为己有,经自己加工整理后拿来发表。有东拼西凑的,也有摘抄部分内容的,更有的干脆只换个标题,内容全盘复制,就这样,一经改头换面就变成了自己的文字。在这些剽窃的作品中,一字一句都倾注了作者的心血,是作者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用心写下的,可发表后,就被那些不良分子占为己有,这种劣行实在令人愤恨。

如果注明转载写上原作者的名字就算了,他们不注明转载不写原创作者的名字,更可恶的是连作者名字都改了,是可忍孰不可忍。他们不为自己的这种剽窃行为而感到羞耻,还沾沾自喜。更可恨的是,面对原创作者的质疑,还百般抵赖,甚至还出言不逊。面对抄袭者各种各样的抄袭手段,面对抄袭者猖狂的举止,令广大作者义愤填膺。对于抄袭者的可耻行为,激怒了广大的文字爱好者,他们发文向这些可耻的抄袭者提出强烈的。作者的辛苦劳动得不到保护,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这样下去,如何能确保文学的纯净?如何打击和制止这种抄袭之风?还需要我们和广大作者共同努力,来维护我们这片纯净的文学土地。

玩自媒体侵权者请警惕:

张子保告诉你,从2017年,如果你在网络上混都是需要写文章的,以前复制还有点用,现在是内容为王的时代,没有原创根本不能在互联网上混,不管你是在做公众号还是在做网站,都是需要高质量的原创文章。x希望抄袭者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屡教不改的抄袭者,那我们就不客气了,拿起法律武器讨公道了,我们怎么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呢,如何著作权被侵犯了如何维权赔偿呢。我们来看看法律怎么规定著作权侵权的。

当发生我们的文章被侵权后,可到法院起诉。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侵权人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说成大白话就是,侵权人要停止侵害,把抄人家的文章要赶紧从网上删掉,说道删掉也提醒原创作者要保存好证据,以免到时赖账。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就是要在报纸上,媒体上公开的澄清事实,说明自己是抄的。赔偿损失就是赔钱了。一般是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赔偿,就有法院根据具体情节来判罚,最高可以判罚50万元。

新闻案例:

河北省沧州市某婚姻服务公司一位公众号的编辑,今年一月份,在网络上转载了一篇文章《余生,找个服软的男人》,并且表明了转载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删除。没想到的事,在今年4月份,某婚姻公司收到了三明法信信息科技公司的起诉状,要求某婚姻公司赔偿他们损失和维权产生的费用1万元。某婚姻服务公司的公众号的编辑仅仅转了一篇文章,并且对方之前也没有联系过,就联系对方和解给他们支付2000元,对方并没有同意,说要6000元,于是我们就开始准备应诉。

4月10日,就把某婚姻服务公司在内的十多家公司一起起诉了。7月份,法院给某婚姻服务公司下了判决,判给对方3350元。

反腐记者张子保说法:

不管阅读量多少都侵权

针对此案,反腐记者张子保打咨询了原《打工知音》杂志社的法律顾问、著名律师宦军。宦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自媒体公号未经著作权人三明法信信息科技公司允许使用其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侵权文章的阅读量为多少,事实上都构成了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三明法信信息科技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自媒体公号赔偿损失。

关于三明法信信息科技公司提出1万元的索赔请求,宦军律师表示这是作为原告的自由,最终的赔偿数额要由法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而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350元以下的赔偿。

有网友认为,本案可利用“避风港原则”,即原告没有告知哪些内容侵权应该删除,则不认为被告侵权。宦军律师表示,本案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规定,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避风港待遇。而本案中,被告是自媒体公号,并非是上述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侵权文章也并非他人发在其平台之上,因此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宦军律师告诉反腐记者张子保,如今自媒体发展迅速,但在繁荣的背后也需要注意防范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宦军律师提醒,为了避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自媒体应当注意: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之前,务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自媒体在创作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著作权不明的作品。

那么,应如何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呢?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特别是自媒体编辑应当提高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

2、自媒体编辑需使用他人作品的,必须应注明出处,并注明“该作者名址帐号不详,请速联系本编辑部,以便补发稿酬”等字样;

3、在投稿须知中,要求投稿人发表对作品著作权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4、对所收到的稿件审查其独创性。例如可以通过网络查找相关参考文献进行比对,防范剽窃行为的发生;

5、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指更改名称,对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后辅文等),

6、自媒体上所用的作品,收到来自权利人要求撤稿的声明时,务必慎重对待,及时与投稿人联系以确定权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有条件的使用相关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自媒体平台,原创作者辛苦着敲击着键盘,创造丰富的内容,被他人剽取和抄袭,这是多么痛心的事情。就是为了正常的秩序活动,正常的环境运营,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作为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把守,维护正常的环境。

如今是内容付费的时代,内容创业早已成为当下不谋而合的共识,我们要抓住机遇,好好发展,就一定有一片蓝天属于我们。

自媒体时代,内容为王,优质的内容是首选。必须付出很多努力,发展自己,坚持下去,做一个踏实认真的人。

这个时代,永远都是留给那些有准备有头脑的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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