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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按照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没法辨认的或不能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导致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做鉴定再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在责令限期整改他的家属也可以严责专门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第一精神病人不属于已经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这样的话弄死人后是不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第二,精神病人是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在弄死人结束后要负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不不受从轻也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要不然精神病人更具已经刑事责任能力的,直接打死人之后都会依据什么其罪行来负刑事责任。
第四、如果精神病人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责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直接打死了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应据情况受到被害人家属一定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