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史,若已经痊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买意外险的,否则不可以买。
谢谢邀请!精神患者伤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我来给你讲一讲医学和法律的结论。我是精神科医生,曾经接诊过很多你说的这样患者,当然,绝大部分情况没有你说的这么严重,下面就说说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处理办法。首先,如果精神障碍患者严重伤人或者致人死亡,一般还是会送到看守所羁押,但如果患者同时出现了明显精神障碍,一般都会先送到精神专科医院封闭病房住院治疗。待病情缓解后由司法机关提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由司法局指定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对患者进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鉴定人一般为精神科副主任以上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师,通过鉴定专家组判定患者案发时的伤害行为是否与其精神病性症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患者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无因果关系,就是完全刑事责任人,如患者行为证实与精神病性症状存在部分关系,那就是部分刑事责任人,如果患者伤害行为完全由其精神病性症状导致,那么患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通过司法鉴定结果,法官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但即使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免于刑罚,也会被送入司法机关的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这种强制治疗,家属是不能接患者出院的,需要司法精神病院的医生判定患者是否有无肇事肇祸可能,方能决定是否或者何时能够出院。上述说的都是刑事责任,但涉及民事赔偿,所有的精神疾病监护人,都有赔偿精神疾病患者造成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如果案犯真是精神病患者,是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过,凶徒曾春亮真有精神类问题吗?应该不是的,下面就来分析一下①曾春亮行凶被捕后,他的兄弟说他患有精神病,不是正常人,希望他能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但此话乃一面之词、一家之言,没有证据,显然有替他开脱罪行和庇护之嫌,应该是站不住脚的,难以服众。②曾春亮因盗窃罪曾经两番入狱,服刑了十多个年头,如果他真有精神疾病,应该早就被门检查鉴定出来,也不会等到现在。曾春亮刑满释放后,有人给他介绍工作,他嫌工资少,当场讨价还价,还意欲承包矿山赚钱,这都说明他具有正常人的思维。③第一次入康家行窃败露后,他威胁说:“敢报警,就。”但康家没怕,仍然报警,于是,曾春亮果然回来报复。他在附近窥视,趁人不备二次溜入康家,在3楼潜伏下来,喝水抽烟,不慌不忙,终于伺机残忍地将二老杀害了,还重伤了一儿童。然后,他却不急于逃窜,又潜进厚坊村村部,将毫无防范的扶贫干部桂某某杀害。他这一步步地实施的计划,都说明他具有谨慎的预谋思路和反侦查能力,根本就不是什么精神病患者。④杀了3人后,他很快躲藏起来,藏匿之处好像还有吃有喝,还可以睡觉洗漱,说明他应该是早有准备。后来迫于警方压力,眼看要暴露时,他不想坐以待毙,便戴上帽子穿着整洁的伪装,骑上摩托车,精神饱满地试图去冲卡过关,企图逃之夭夭。这些都说明他思绪清晰、心路缜密,没有什么精神错乱。综上可知,曾春亮从作案整个过程直到被抓捕,精神上都没有问题,他就是个心狠手辣的偏执狂,具有的阴毒性格和很强的报复心理,他的罪行重大,死有余辜。他想借“精神病患者”的幌子来开脱罪行、逃避制裁是办不到的,民众不同意,律法也不答应,等待他的必是正义的审判和严惩!
精神病人算不算残疾人?精神病人是六种残疾人中的一种,称为精神残疾,也是残疾类别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残疾的六大类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以及多重(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残疾)。题外话: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精神残疾人827万人之多,约占8500万残疾人口总数的10%。精神残疾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速,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社会竞争压力不断加剧,精神障碍者数量也在增加,个人极端情绪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而绝大多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精神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和监护照料,现行的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不能完全解决其家庭医疗、康复经济负担重的突出问题,也成为因残致贫、因残返贫的重要因素。据有关消息在的精神残疾中,近80%有康复需求,是各类别残疾人中最高的。残联正在研究起草《残疾人事业“十四五”发展纲要》,精神残疾康复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这里我呼吁也真诚希望媒体能客观报道精神残疾人出现和面对的一些情况,特别是要杜绝炒作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现场,要维护人的尊严,关怀人的处境,珍惜生命的宝贵。就犹如状病毒所引发的:印度60岁的不管,美国70岁的不管,英国80岁的不管,只有,只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全管。残疾人有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一二级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指最低保障家庭残疾成员)。目前,据我所知不少地区已把三、四级精神纳入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畴。符合条件的重度精神残疾人纳入低保或特困范畴。残疾人是个沉重的话题,残疾人事业绝对在是光明美满幸福的事业。希望在这幸福感的国度里,残疾人的事业也会更上一层楼!我是一位残疾人工作者,希望得到大家的关注,有不尽之处,希望在评论区留言,共同探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