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患有精神病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法律条件则是可以区分监外执行的。参照我国《》的规定,对被判处或者的罪犯,有严重点疾病必须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一)有严重疾病是需要监外执行的;
(二)没怀孕的或一直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致于威害社会的。
对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收监执行。
对可以参照保外就医肯定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的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减刑。
对罪犯确有十分严重疾病,可以保外就医的,由省级重新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房产交付负责执行前,收监执行由交付执行的决定;在实际交付先执行后,监外执行由监狱的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不超过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不超过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