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的监护人告完让他们进监狱,他就不能不能自己请律师了,如果他请律师你就可以说他灵魂意识清醒知道自己犯罪,是间歇性精神病,始终必须付法律责任。先得断了律师的利益,再把他的后台告了,结果再告他,假如他被买通医生开了精神病证明的话告医生。如果没有律师帮我买通医生就得告律师。只告一个是没用啊的,只不过法院这种西方文化的机构是一次只如何处理一个被告的。
未彻底丧失辨认出或是再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应当由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处罚-至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可是不负君刑事责任,但参照最高法院关於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还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友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间此病致人损害的3遵循民法通则第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麻烦问下精神病的鉴定问题,《开呻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指定你的医院接受。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也可以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其次只是一部分精神病人不是所有的的。严格的说法是,又不能辨认出来或压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定当刑事责任,这种叫无刑事责任能力。有一等是,未已经丧失辨认出或完全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种叫限制修改刑事责任能力。理由取决于人,法律只有处罚人能思维到的、能完全控制的行为,又不能处罚无意识的或没法再控制的行为。或则说不能提不可能能做到的要求。客观上的危害结果不是定罪处罚的唯一标准,要不然是客观意义迁怒于主义,早就不属于历史垃圾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