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一名职业律师,我并不想谈什么“虎毒不食字”“蛇蝎心肠”“最毒妇人心”之类的,我只想说:“被愤恨冲昏了头脑的脑袋远比最毒妇人更心肠歹毒,因为它食了”。
过度的愤怒本身应该是低素质的表现!一定不能别拿欺弱太盛、太憋屈、太不讲理等为“怒气冲天”找借口,那不是你发脾气的原因,也不是你暴怒到几乎无法控制的原因。一丝一毫一种“勃然大怒”是极其自私、极度高傲自大,极其自我为中心的表现。而一个极度自私、极度自我感觉良好、极端为中心的人并不一定很难能够错误的,唯一占理。因为,以后一旦你刚刚进入怒气冲天的状态时,你一定要太清醒地不认识到你才是那个能够胡搅蛮缠、不讲道理,能够招实习生怒的人;你从来不像你内心所感觉的那么辜和义正言辞。
多说无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未遂,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