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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期的疑惑,该不该把我心里的想法跟他说下?(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暧昧信息)

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暧昧信息

暧昧信息正常情况指的是怎样表达不清楚地、不必须明确或是有误导性的信息,可能会会可能导致接收者出现困惑、疑惑或是不满。以下是一些啊是的暧味信息:

暧昧不暧昧区别

暧昧和不暧昧的区别本质有无必然比较明确的关系定义和目的。

你见过或听过什么毁三观的事情

儿时你记得我们村有两个老太太,早年守寡,带了几个孩子都已成亲。

突然之间知道有一天,村里翻闹翻天了。说这些老太太夜里睡觉,家里在里面三个小偷,老太太见什么人就喊着,抓小偷,可是小偷把老太太摁倒,捂她的嘴,抠她的嘴,待到老太太昏下来。

当时我还小,去她家看热闹。看见地上,炕上也是血,老太太躺在炕头上。

大队治保会主任回来,向公社治安员报了案,县公安局也去的警察。

一时间这件事,成了本村或邻村,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人们是猜的,什么人做的案?

当时是个特殊能量的年代,人们都往了另一个地方想,那就是阶级敌人并且破坏。

孰料,半年那以后破案了,大毁人们的三观。

村里被抓了一个20多岁的青年小伙,他那就是案犯。

老太太多年守寡,生活清贫,寂寞难捱,这个青年自小每天都去他们家玩耍,20多岁了,也没搞上对象。

成年以后在生产队里劳动,手里有几块钱,究竟是一时头脑发热应该早有预谋,与老太太求炮成奸。

两个人达成协议,三次给一块钱。

最后那天夜里,小伙子去老太太家,好了那以后,发现到口袋里只带了五毛钱。

老太太不依不饶,叫骂。这些小伙怕别人她听见,就捏住她的脖子,抠她的嘴,待到她没法言语。

世界波破门逃跑了。

这个青年被判一年六个月八年,释放完了定为坏分子。受每一位贫下中农的监督管改造。

这人如果还在的话,应该80多岁了。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处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我相信各位根本不陌生,然而古往今来,总之不只是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有所见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古代文献,最近我很不巧看见一则典故,进而诱发许多思考,费劲心机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体悟说与诸君听,尽很有可能探察古人的都是假的面貌,还历史以。

“犯少”的原因之一,至少有如下三点:

必须,吏民,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概情况经为:

谢夷吾堂堂汉朝的荆州刺史,率军赶到南阳县,刚巧遇上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乘此机会回禀,称有亭长民女,就是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这件事情论为“和奸”,即“私情”。

(注:亭长即是古代镇守地方治安的官吏,应该是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立刻指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书推举,一位身穿“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遵法尽责,如今却为首做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惩处治罪。

结果便把亭长由“和奸”转成罪,遵循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天下的乡官,就像拥有“善良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的老前辈。孝弟,性质与三老完全相同,皆是持掌教化之功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判断,要是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算上恰好皇帝巡狩到此,说不定这利用职权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脱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的民女,也绝对不会我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来出又为什么古代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突然发生于民间的罪,也许是会以“和奸”,即“苟合”论处,而并应该不会上升到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罪无法并驾齐驱。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公子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表明心迹奸,上意还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这等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样的汉代的律法属于什么初设阶段,确实较之秦律有了肯定进步,但仍有了局限,同时对此女性的权利保护根本不认可,如《汉书・张汤传》中,便典籍中一则“郎官妇女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然而张安世丝毫未予伸张,倒是怒喊官婢之兄栽赃陷害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顾虑下去,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超过掌理皇宫警卫的官员,专门负责宫禁与各形警务,主要破坏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总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贱。)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是从此事,更可证明,至少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那样一来遇上强j,则无处以此伸张,如果没有告发者,反倒会遭遇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不予规定,但结合实际的再现实情况来讲,却来讲无法得到保护,哪怕是会被忽略,在内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不得不到切实履职尽责快速有效的合法吗保护。

若是面临强j,便应该不会为人所知。

这都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此女性的不非常重视,在内律法的不完善,成为犯不受法律严惩不贷的原因之一。

主要,同样也因为古代律法,但亦是只不过法律的进步。

与此同时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这对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语气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1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得出,但凡者,男女各判徒刑1年半,而要是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结果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则在此律虚空当中,罪上加罪。

生克制化唐朝徒刑共统称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不可恕”,即为,徒刑加半年,但如果不是是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不过具体一点裁判的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是处以绞刑或斩刑,便能而且在严密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豁达的大唐虽然比之汉代进步所有的。

再到宋朝,文化极度兴盛的朝代,对于施暴者,更是刑罚很显然:

《宋刑统杂律》:“并无夫妇人被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我相信不是很难明白,如果水性杨花的女人被,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有罪。

另外宋律还明文规定:若被者在女子反抗能力过程中被极限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业内首创了“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曾明文法律规定:

诸者,女十岁100元以内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者,女十岁200元以内”,同样的以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未遂者,则发配边疆五百里。

而假如是具体实施者,在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造成的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再绞刑服侍。

可见,在宋朝是对的重视程度,伴随着社会文明的石城,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看重,这些这对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时结合。

而到了明朝,罪曾经的罪绝不可以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十二岁以上者、虽和、同强论。可以见得,在明朝时,罪也猛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则处以警告绞刑。而且还对未遂者,也做出决定了具体详细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者,直接以罪论处,皆为“绞刑”。

确实可那与宋律一般无二,但实际上宋律中是对暴力殴打过程是否造成的伤害,来确定如何确定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即便,无论造成伤害与否,就判处无期徒刑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不久,强j罪更是罪绝对不可恕,为世人所耻笑。

由此来讲,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给了是有保障,而理学的传承和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令明朝时期的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连是汉代,皆有了转弱慢慢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都差不多保持一致,刑罚甚至于颇为具体一点: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须有之状、妇人肯定不能想要挣脱之情,亦须有一个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不贞,见者加之用被之,已系犯奸之妇,很难强论,依刁奸律。)奸十二岁以上者,同强论。而,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体系能够得到保护”的原因外,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只不过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是对罪的惩罚程度不时结合,因为在那,也阻扼了行为的发生,但是为古代女性能提供了是有程度的法律保护。

而且以明清两代,相对于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分析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都是比较比较只得,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特殊时候,古人相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0对女性在律法中所具备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我相信这段话并不是很难解释,很多情况下,就算是是在现代如果突然发生了案,人们必须考虑到的并非使犯罪分子以此严惩不贷,反到是必须判断被打人女性的声誉问题,而中,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会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这对的重视,无疑比之生命也要有用,引述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说的: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娶否?“曰:“只不过是后世惧寒会饿死,故有是说。然会饿死事极小,烈妇事极高!”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归纳,正是我”失节事大,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是对烈妇的重视程度,大概在观念上低于生命。

(本人声明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非常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别误会,谢谢。)

所以经常会古代女性替名节,会选择类型默不做声,想要自己的惨痛遭遇刻意的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凶手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突然发生于山西太原的在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但了同村妇女,甚至连在事后将其残忍害死,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单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下命令太原府严惩不贷此事,虽说罪犯到最后被处斩,而现在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百般抵赖妇女被,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那是如何防止被的事实大众传播出去,有失女方名誉,数年后家属更未必能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死守介两月,于杀害案情丝毫闻到,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旁人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曾听说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知道。以大事两家颜面,亦最牛叉,则乡里很难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不明,没法刑求。今盗首已秋后问斩枭,群盗概心下死,就算是确有其事,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未完结,以省连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相信。以大事两家颜面,一经名气最大,则乡里没法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来也你不我汉语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是都能看懂。

虽说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猜出古人相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过之而无不及受到伤害后理当完成的法律伸张。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还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考虑到判断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本案所涉情况我还是只不过比较比较特殊的方法,即被者本身叶白江洋大盗,作案密匝匝,按清朝律例,理当问斩,因为后来受害者家属只同意遭到攻击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只是同村邻居呢?

灰溜溜的逃走。

我不是不否认受害者家属会谨慎诬陷,但客观实际上,我们无法事实如此目的是受害者名誉,而刻意的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也有许多乡村,会发生了什么带有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面临以后,两家大人是为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连还会强行将男女牵了红线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用此尽量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我个人以为,受害者替名誉考虑,瞒而不报,又是“犯”在古代不是太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顾虑了,少有人可知不知有多少女性给予侵害,肯定也一人可知有多少犯被绳之以法,再不严惩不贷。

但无论如何,“”才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古应该今,皆为世人所令人不耻,势必因其残忍血腥其他伤害女性的暴行,而是被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的确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是对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不是起了色心,甚至连会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神智的事例,但我翻看琢磨了一番,以为这种寥寥可数,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分析,应该那句老话,与此同时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保障群众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可是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仙魔无界,但不管怎么样,最起码从原则性上对于,在现代化建设下次,我国现今的法律,目的是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受法律保护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群众,结合月异的现实发展中,也在不停修订并加以完善系统。

但,守法守规,共塑和谐社会,是我们你是哪人都前提是遵守的第一需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那样一来城就会给予法律的严惩。

十分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赶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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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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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让步奸,上意以为是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极为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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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心中烦躁,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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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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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任何夫妇人被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者,女十岁100元以内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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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j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十二岁以上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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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被,须有之状、妇人又不能挣脱之情,亦须什么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苟合,见者因而用之,已系犯奸之妇,绝对无法强论,依刁奸律。)

奸十二岁200以内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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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改嫁否?“

曰:“只是因为后世喜热被饿死,故有是说。然被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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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固守介两月,于案情毫无闻着,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但旁人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私下议论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相信。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最牛叉,则乡里绝对无法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暖昧,未必能刑求。今盗首已斩首示众枭,群盗概心下死,就算情况属实,罪名莫御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未完结,以省带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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