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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1、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利用、或者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