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精神病”,为什么会有“精神病”?
早在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便已建议尽量不要使用所谓“精神病”的说法。“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是指“重性精神障碍”,包括多种精神障碍。目前,有约1600万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如果“精神病”每年肇事肇祸率为千分之一(全国平均水平为每年千分之一点三),那么全国平均每天都会有48.3个“精神病”肇祸,平均每个省每天1.5起。但真有这么多吗?
事实上,精神障碍患者肇祸只是极少数,甚至远远低于“正常人”。所以才会“每隔一段时间才出现一次精神病危害社会事件”。
和大多数其他疾病一样,没有人一生下来就是“精神病”,也没有人想成为“精神病”。他们原本是我们当中的一员,只不过是很不幸的生了一种特殊疾病的一员。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不生病,包括“精神病”。为了吸引眼球,去刻意强调肇事者的“精神病”身份,是非常不自重的,也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生理疾病跟心理疾病是同步的。也有传染性, 也会影响 干扰 正常的人跟秩序。世界本无精神病院,因为世界本身就是座精神病院。丧失了自制力危害他人社会的人,具有危险性,会被强制医治。对待心理疾病,能力不到,独善其身。能力到了,服务社会。
精神疾病,又称心理疾病,主要是指因外部环境、疾病或生理遗传等因素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而产生的病症。比如因外部环境应激导致的常见抑郁、强迫症、焦虑、恐惧都属于日常心理疾病的症状,如果不加以控制与引导,可能会恶化至人格障碍、精神等阶段,最终形成重度精神病。
由于轻度、中度心理疾病患者仍然可以保持一定的与人沟通和劳动等社会属性,所以通常是可以不用强制治疗的。不过由于这些患者仍然存在一定的人格障碍,所以当遇到外部环境压力时,由于无法利用语言等手段表达情绪,所以通常会采取肢体语言来表达,最终酿成暴力倾向,甚至出现伤人事件的产生。
在外国门普遍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案件的认定,主要参考和遵循的是美国法学会在1962年模范刑法典当中提出的“实际能力规则”的主张。根据该规则,首先是需要对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罪犯进行医学鉴定,并以鉴定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其次是通过问询等手段判断罪犯是否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否有认知。最后是对罪犯是否具备实际民事行为能力,通过综合性测试进行统计量化,并形成测试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之一。
在这三项认定之后,如果结论认定罪犯拥有精神疾病,就将免于刑事责任或极刑,反之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处以相关刑罚。当然这个认定是不包括反复实施犯罪和存在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型罪犯(变态)的。
比如1981年美国知名的“刺杀里根”案当中,由于罪犯约翰-欣克利在刺伤总统里根被捕后进行的精神鉴定当中被判断为患有精神症,尽管终身在精神病院当中接受治疗,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被无罪释放。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章莹颖案,虽然主犯克里斯滕森先是申请而后放弃了精神疾病辩护,不过也因此无法断定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行为,但是这影响到了陪审团对于克里斯滕森是否处以死刑的争论,最终在12人的陪审团当中由于有2人认为其存在精神疾病而未能就处以死刑问题达成一致,克里斯滕森最终仅被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
除了美国,其他国家也对无自主认知行为能力的精神类疾病患者给与免除刑事责任的处罚,但是鉴定极其严格。
比如日本1990年的宮崎勤连环案,就进行了长达7年的审判,而审判的重点就是围绕宮崎勤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进行讨论,因为在日本同样完全无自主控制能力的精神患者会免于刑事处罚。为此日本检方找了三组精神疾病医师进行鉴定,结论是一组认为有精神,但是剩下两组认为有多重人格障碍,这等于证明宮崎勤是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无自主控制能力,所以最终宮崎勤被判处死刑。
再比如2011年的造成77人死亡的挪威于特岛惨案,罪犯布雷维克在被捕后就曾接受过两组精神病学医生的观察,在第一次检查当中,挪威的精神病学专家认为其拥有偏执型精神症。而第二次检查当中,第二组专家认为在观察期内并未发现布雷维克有发病可能,最终在法庭证人陈述阶段,第二组专家分别认为布雷维克只有中度偏执精神类疾病,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布雷维克被判处21年监禁。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涉精神疾病类犯罪拥有较为完善的措施,不但采取多组专家对罪犯精神疾病进行验证,而且即便是罪犯确实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也将会采取强制措施隔离在精神病院,以免在社会上造成危害。
你好,我是精神科医生,这个问题我正好遇到过,我来回答你。
既然是孤寡老人,证明确实为五保户,一般国家是会定期给一部分生活费,如果自己能生活就自己生活,自己无法生活也会有民政部门开具的养老机构赡养。但显然,有精神障碍的孤寡老人,很难自己一个人生活,也很难在普通的养老机构生活。所以,我遇到的村一级一般会有下面两种做法。
第一种 因为老人的精神障碍无法再村中正常生活,而且还会给其它人造成相当的影响,所以一般村委会会将老人送入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治疗精神疾病,待老人病情好转后再将其接回村里家中或者下属的养老院生活。这样的做法好处是对老人的病情和生活更有帮助,病情缓解后的生活更有自由。
第二种 村委会作为基层出面为五保户精神障碍老人像民政部门申请民政救助和免费医疗,民政部门下属是有精神病院的,一般多为疗养性质为主。但这样的工作往往需要一套比较长时间的手续,在老人被送入民政下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之前,一般村委会还是会将老人现行送入精神病院,一边治疗精神障碍,一边等待手续办理完,联系好民政精神病院后,将其送入民政下属的精神病院。这样的做法村委会人员一劳永逸,对周围人无影响,缺点是老人的治疗体验和生活体验会不好。
很多人对于精神障碍患者都会带有一些歧视心态,认为他们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像最近经常会看到一些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出现的肇事肇祸的新闻。这确实是事实,但什么叫精神障碍疾病?他们的行为因为幻觉、妄想等等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才会出现无法控制的肇事肇祸事件,简单说是精神疾病让他们影响和伤害周围人,不是他们自己主观意愿。你总不能因为人家生病就歧视人家,有一天你也生病了别人也歧视你,你会好受吗?
我们的国家正在努力的完善我们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尽量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现象的发生,但精神障碍确实存在不可预见性,所以无法提前发现所有安全隐患。我们还是要多理解和包容这样的精神障碍患者,毕竟他们都是真正的可怜人。而且我国有约1.8亿精神障碍患者,近千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不是能够忽略的社会群体。
派出所高度重视精神病人日常管控工作,认真落实所领导和管控民警的工作职责,坚决防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漏录、漏管、失控,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通过入户走访、调查访问等进行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排查发现漏管和新增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及时登记备案,纳入管控视线,掌握现实动态,落实管控措施。根据精神病患者病情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一般管控和重点管控两个层次。对一般精神病人,督促监护人配合驻村干部、责任民警做好管控工作;对存在肇事肇祸倾向和有现实危害的精神病人,严格落实由家庭、驻村干部和责任民警组成的管控小组责任,同时督促协助其家属及时送医院治疗。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跟踪管控,及时向家人和医疗机构了解掌握治疗进度及康复信息,认真做好回访工作,全面了解掌握现实表现,督促指导其家属加强看护,及时向管控单位反馈其异常行为,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安排警力对中小学、幼儿园等重点区域和辖区人流、物流密集场所加大巡逻密度和强度,一旦发现精神病人,迅速果断予以控制,严防精神病人闯入学校等重点区域对辖区居民进行滋扰和人身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