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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号,12点左右,在葫芦岛建昌二小门前发生重大车祸,一男子驾驶一辆奥迪A6,撞向多名小学生,然后驾车逃逸,警车一路追赶,将奥迪车别向路边沟内,并将其控制住。
截止现在,已经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死者均为小学生,
根据目前的新闻,尚不知是一起蓄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致重大伤亡逃逸。
如果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没有死刑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方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应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致5人死亡18人受伤。不出意外的话最少是无期徒刑了。有机会被判死刑。
总之,不管是涉及哪种,这个人也要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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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
易某25岁,是一名美容师,彭某比她年长11岁,两人交往多年。
7月31日晚20点,彭某约易某到公司吃饭。易某到时,彭某在和几个朋友喝酒,没有给易某买外卖,易某生气离开。
当晚21时,易某约颜某喝了两小瓶黑啤。23时左右,彭某来接易某,20多分钟后,易某跟着彭某离开。
在车上,两人发生争吵。
到湘府路上靠边停车,两人再次激烈争吵,还伴有肢体接触。
彭某下车叫易某下车理论,但易某将车门反锁。易某从副驾驶位置爬到驾驶位,将车开走。
7月31日23时45分左右,易某驾驶的车辆撞在融程花园酒店北门前路段附近中心隔离护栏、将在此聊天的许某及所驾车、张某撞飞后,又撞在停靠在中心隔离护栏处的一辆无号牌洒水车上,造成三车受损,许某、张某当场死亡。
经检测,易某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对徐某、张某,和那停在隔离护栏处的洒水车来说,真是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他们是招谁惹谁了?
显然,这又是一起垃圾人制造的惨案!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发生的场所是在道路上,当然发生在道路上的也不都是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案中,易某酒醉后,直接撞向隔离护栏,撞飞两人后,又撞在洒水车上。
而徐某、张某、洒水车当时都没有在道路上。
根据现场的场景看,在那里恐怕有多少人都有可能被。
也就是说,易某的酒醉驾驶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笔者对易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定性有异议。
看报道,用词用的是“碰撞”:易某驾驶的车辆与酒店北门前路段附近中心隔离护栏、许某所驾车、张某相继发生碰撞;又与停靠在中心隔离护栏处的一辆无号牌洒水车发生碰撞。
检察日报这样的陈述不客观,我改了一下,如上文。
相撞是互相的,本案的被害者显然都是被撞击!
8月1日,苏州市吴门桥派出所辅警,被酒驾者撞击身亡。
2018年8月8日 ,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逮捕,姑苏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批准逮捕。
8月11日凌晨,在南安市溪美街道街发生一起醉驾车祸,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一人轻伤。其中,死者杨维维和重伤者王景贤分别为福建省防汛机动救援支队副队长和队员,两人才30多岁。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有何区别?
交通肇事罪侵犯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醉酒和飙车,都属此类。对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性质论。
此类犯罪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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