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16周岁,女年满四十五18周岁,尝试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最后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可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如何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延后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依据1978年6月国务院统一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17周岁,尝试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发动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18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后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去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其他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再确认)全部丧失一切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规定,职工因工重度伤残被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再次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提升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减发伤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的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