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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性侵害迷思?

前言

性侵害(强奸)是自古以来的一种人类暴行,这样的暴行从来没有因为文明的先进、科技的进步而消失,甚至受害者除了要面对遭到这侵犯行为本身的痛苦以外,还要面对更多社会文化加诸给他们的标签与嫌弃,这些都会造成受害者的二度伤害。但诡异的是人类还有其他的暴行,例如: 屠杀、抢劫等,为什么这些受害者是被怜悯与关心,但性侵害的受害者就需要面对社会的检讨与挞伐呢? 在此笔者整理出一些社会对于性侵害的迷思的文献,让我们一起来思考如何能够破解并改变这扭曲的思维。Burt (1991)是最早提出

侵害迷思 (rape myth)

概念的学者,此概念是指社会上流传的关于性侵害事件的成因、性侵害加害者以及受害者特质的错误观念。性侵害迷思的研究概括出性侵害迷思的本质可分为 (1) 对性侵害行为的合理化。(2)性侵害后果的淡化。(3) 对受害者的责难。(4) 对性侵害宣称的怀疑。 (5) 对加害者的宽容性。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对性侵害行为的合理化

社会普遍认为受到性侵害的女性本身穿着暴露、言行不检点或是不小心,才会招致这样的事情。这样的说法透露出的价值观是「好女孩部会被性侵害,坏女孩才会被性侵害」这样的的迷思不仅淡化了父权文化下的男性暴力机制,且加强了受害女性的自责心态,让受害者更是无法揭露事实、向外求援,在认知上会告诉自己「是我的错」,但是情感上却很难说服自己。

2.性侵害后果的淡化

此类迷思的运作方式在于否认性侵害中暴力、威胁生命的本质。在多数父权社会中,女性的价值在于其身体与性的排他性,如果受害者已经有过性经验或是曾对伴侣不忠,则性侵害对他而言就没有伤害性可言。另外,如果受害者的身上没有遭受攻击的痕迹,或没有明显的抗拒证明,则很难让人相信性侵害的暴力曾经存在。整理国外学者的研究表示性侵害是父权制度的秘方,性侵害的意义与「女性是财产」这个观念是连结在一起的,而性有时候是父权制度下,男性对女性的虐待仪式,例如:非洲女性所实行的割礼。性侵害是社会控制、支配女性的主要力量,利用女性对性侵害的恐惧,来强化女性需要男性保护,以免受到其他男人的伤害。

3.对受害者的责难

性侵害常被视为一种性关系的问题,被解释为欲念被诱导所导致的,或者任发生性侵害的原因是因为男性受到女性所引诱,甚至认为只有行为不检点的女性才会被性侵害等。许多流传于民间的谚语也反应出了性侵害迷思,例如:「一个巴掌拍不响」、「若针不是静止不动,线如何穿入」、「女人即使裙子掀开,也比男人裤子退到一半,行动自如」。此类观点假设,一个健康的女性,若他不想被性侵害,他绝对可以逃脱的。尤其加害者是熟识的人。此观点引伸出的迷思象是:「女人喜欢男性暴力」、「男人的暴力可以刺激与引发女性的欲望」等。这类的观点对于男性的暴力犯行完全避谈,却将所有的罪过推到女性身上,充分突显出父权社会中男女两性互动中性别权力的差异,女性对于男性的抗拒不仅被漠视,甚至被扭曲解读为「女人说不只是故作矜持,其实内心是想要的,女人想要被性侵犯。Cathy Winkler 在所著文章《强暴是社会性谋杀——一名人类学家的自白》中描述被性侵害时,因为加害者有危害到她生命危险的可能,所以她表面上须要配合加害者,以避免自己被杀害,虽然她表面配合,但内心却十分清楚得知道自己是不愿意发生这段性关系的。Russellh在著作《危险关系:色情、污蔑女性与强暴》中说明色情与性暴力的关系上,色情本身的制造就牵涉,或甚至须要性暴力的存在。以此表明色情与性暴力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也认为色情会产生性侵害迷思,在文中提到「如果男人相信女人喜欢被性侵害,并从中得到性满足,那么他们的认定便会降低其内心对性侵害的抑制与遣责。」而在任何色情的相关品中出现的女性喜欢被性侵害,或类似的性举动,这样的形象都会误导社会大众接受这样的性侵害迷思。

4.对性侵害宣称的怀疑

性侵害事件的新闻报导中,经常可以发现报导者作出:「不知是否自导自演」、「真的是性侵害发生,还是价码谈不拢,事后反悔」等文字,暗示控诉者是有目的,将性侵害作为要挟的手段。有些家人无法认同专业人员,认为他们是破坏家庭和谐的凶手,因为他们帮受害者洗脑,受害者才会背叛家人,反过来对加害者提告或者闹的整个家庭不安宁,这些都是专业人员造成的。在这样的案例中也间接的怀疑了受害者遭受到性侵害的事实。

5.对加害者的宽容性

有时候社会尤其会认为加害者是情有可源的,或是因为其他因素误会造成的。例如:「会不会是因为你们都喝酒了」、「他是你前男友,算了吧!」、「加害者是因为无法控制性欲才会性侵害女性」……尤其中国的社会讲求宽恕,反应在性侵害事件上,经常可以听到要求受害者原谅加害者的声音,因为冤冤相报何时了,此让受害者感觉到混乱与困惑,好像自己如果无法原谅加害者,就变成了一个无法宽恕他人的人,成为指责的对象。在父权的压迫下,受害者成为必须为性暴力负责、把关的客体,他可能是施暴者眼中女性集体责任的替代性惩罚对象。所以性侵害受害者不仅遭到肉体及身体完整性的伤害或胁迫,更因为涉及社会文化对性的禁忌,和对受害者及加害者的迷思之多重束腹下,致使性侵害受害者将此创伤视为不可告人的秘密,或再度的贬抑自己。Luo(2000)以文化的视野来看中华文化中的性侵害性受害者,发现创伤症状与西方多所类似,然而中华文化中的受害者特有的创伤,即为失去贞操的羞耻感,觉得会影响家族荣誉,造成罪恶感。华文文化中性侵害受爱害者的特殊创伤是因为文化的建构,如:华人文化中过度强调性侵害的性成分、对女性贞操的文化膜拜、对家庭荣誉的重视、都造成性侵害受害者特有的创伤。

我们需要改变

受害者贞操的重要性远超过受害者的生命。而我们需要把对性侵害的痛恨建立在不带贞操含意而只伸张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从此,性侵害之所以可恨,不再是因为它毁坏女人的名节,不再是因为它造成一生的伤害,而是

因为它侵犯个人的身体主权,违反了个人的空间权利

不管加害者和幸存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性别、年龄,侵犯都是一样可恨的,都是要被挞伐的。

任何对于性侵害的谴责都不必再勾连性的污名,对性侵害的控诉不必再同时污名受害者,相反的,讨回公道将是为了强化个人的主权和力量。性侵害迷思带来的后果是,当个人的迷思越强,其对性侵害的定义就越窄,这些态度形成一个责怪受害者的循环。文化增强行为,行为再增强文化,建构似是而非的真实,否认幸存者的遭遇,使幸存者的处境愈形艰难。受害者在认识到侵害经验的意义为何时,也在无形中接触、甚至内化社会文化对性侵害创伤的建构:受害者所体认到的性侵害,是在专业权力论述下的建构,以及来自传媒的建构,后者尤其表社会文化对于性侵害一事的普罗定义。在此认识过程中,受害者不仅在认知层面意识到自己的遭遇为何,也在此认知的指称(naming)过程中,同时接收了文化建构中,属于受害者的自责、羞愧与恐惧。性侵害迷思参杂着许多社会大众对于性侵害的错误概念,对于社会的整体影响有三大不良影响:(1) 性侵害迷思为性侵害行为合理化,默许性侵害行为的发生,并间接鼓励男性采用暴力。(2) 性侵害迷思影响司法程序的运作及执法人的心态,导致幸存者恐惧『二度创伤』而放弃寻求司法公义。(3) 性侵害迷思流传久远,受社会大众所内化,因此幸存者外则四面楚歌,内则自责自弃,严重阻碍受暴创伤的心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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