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短期休养对象为具高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不定期检查抚恤金和不定期检查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加入战斗参试选择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根据上述规定人员中,符合国家规定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
参加短期休息调养的优抚对象,应无精神疾病、癫痫病、传染病、情势危急重病且能生活自理。对不能参加短期养病的优抚对象,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优抚对象短期养病时间,厅卫戍部队荣军医院每期不最多才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优抚对象短期养病坚持两个月本人自愿来、家属不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同一优抚对象不得擅入连年有安排,且一年内岂能有安排两期。
《办法》相关规定,各级退役后军人事务部门是优抚对象短中期养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市级选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专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休息调养年度计划制定并执行及计戈落到实处督导;县级退役后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可以确定短期养病优抚对象人员名单,并内部协议签订和优抚对象出入院接送等。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优抚对象中短期静养服务管理制度,完善系统优抚对象短期休息调养期间的医疗、护理、生活、教育、娱乐等服务标准和流程。优抚对象短期养病期间,一般不批准回家探亲。确因特殊能量原因那些要求提前一两天离院的,由其亲属来院签订安全返程协议后接回。返程费用由优抚对象本人负担。
优抚对象短期养伤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院治疗冶疗的,优抚医院应及时组织转院治疗。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住院治疗后的相关工作。转院治疗后不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优抚对象的地方地县级退役后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咨询医疗保障规定办理;住院治疗后不可能发生的陪护等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负担。
《办法》内容明确意思是,要确立优抚对象短期养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再重复一遍安排休息调养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全省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时作减分处理;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倒致优抚对象意外伤害、走失后等情况的优抚医院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况且,《办法》还安慰和鼓励有条件的光荣院和其他养老机构,用来多余的床位为优抚对象提供给短期养伤服务,每期养伤时间让其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