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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的建设。未组建的地方,应当按照一九八七年四月国务院审核同意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当地,在解决经费、医护人员来源的条件下,从速筹建;不具备建院条件的,也要向报告情况,与卫生、民政等部门协商,落实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一种特殊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其体制属于公安事业编制,同时在业务上接受门指导、监督。这类精神病院的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既承担了看守任务,又负责医护,应当享受民警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待遇。
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的对象是:(1)有、放火、、爆炸行为的;(2)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3)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4)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5)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应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
三、建立精神病管治工作协调小组。为了加强精神病管治院的管理,推动学术研究,这次会议组成了精神病管治工作协调小组,其任务是,总结交流管理、治疗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经验,开展对外宣传和交流,提出业务建设的建议,定期召开学术性研讨会,试办专业性刊物等。
四、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应当强制收治,治愈后应当准予出院。对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来加以明确。在没有制订出国家行政法规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报请制订地方性行政法规。
五、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应当实施“科学管理、精心治疗、管治结合、服务治安”的办院方针,努力办成具有公安特色的特殊病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
六、关于统一院名的问题。鉴于目前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名称不统一,为了便于工作,统称“安康医院”,即:××省(自治区、市)公安厅(局)安康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