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非法延长羁押期限,为非法羁押制造了借口。
第二对精神病鉴定时间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只有当鉴定时间较长,在办案期限届满后仍不能终结的,才允许改为或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一般需要较长时间,观察、鉴定所采取的羁押也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司法精神病鉴定过程会在客观上产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其一,实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客观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二,精神病鉴定的准备时间一并作为鉴定时期,不从办案期限扣除,事实上延长了羁押时间;其三,精神病司法鉴定中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间不能用于折抵刑期。
如果超过37天,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