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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生的实习座谈会上该讲哪些内容-安全与心理健康主题班会心得体会

护生的实习座谈会上该讲哪些内容

,护理部在行政四楼大会议室进行了全院护理实习生业务学习暨“国庆节”节前安全教育会议,共209人参加。
“关爱自己,关爱他人”。此次业务学习邀请的是感染科张弟云护士长及神经外科顾晓凤护士长,授课内容是《针刺伤的预防及处理》、《住院患者跌倒/坠床的预防与处理》,旨在提高全院护理实习生提升自我保护意识,规范自己行为,关爱患者安全 ,积极投身到保障患者安全的使命中。
张弟云护士长从典型护理实习生针刺伤案例出发,以针刺伤对护生造成心理及生理危害为背景,对针刺伤发生的细节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具体阐述时,结合我院近年来针刺伤案例及自身管理经验,提出了切实有效的预防及处理措施。防止患者跌倒/坠床工作是病人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需要护生们的积极参与。顾晓凤护士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参会的护理实习生们讲解了跌倒/坠床的相关知识:跌倒/坠床的定义、危害,对危险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教会护生们如何识别跌倒/坠床高风险患者,以及在实习工作中如何采取护理措施防范患者跌倒/坠床事件的发生,为病人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一起努力。
国庆大假将至,护理部在业务学习结束后对全院护理实习生进行了节前安全教育会议,再次讲解了节假日期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范等安全项目,保障国庆节日期间护理实习生人身安全及患者安全。

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提出的心理健康的具体

根据1946年召开的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在会议上将心理健康定义为:“所谓心理健康,是只在身体智能以及感情上与其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
并且在这次大会上也曾认定心理健康的标准为:
1,身体、智力、情绪十分调和;
2,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彼此能谦让;
3,有幸福感;
4,在工作和职业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
关于心理健康的定义,虽然也有许多的心理学者或专家提出自己的定义,但是,经过世界卫生组织的大会讨论并且予以通过的定义和标准,可以说是权威的。

石家庄确诊一例,幼儿园开学,大家还送孩子

我是无极的,我让我老婆给俩孩子都请假了!年前就不去学校了。让他们今天多备点生活用品,在家把大门一锁就行了!看网上说,治疗好以后也会有后遗症。心里挺怕的!主要是孩子未来的时间还很多!

你做过哪些“重口味”的事儿

有一年参加会议,住在一个单位的招待所。

参会人员男多女少,而招待所浴室男女一样大小。

因春天刚刚结束,那几天初夏的闷热一下子没适应,每天洗澡的人很多。

那天洗澡又去迟了,男浴室外站了一群人,等着上一拨人出来。

我抖起了小机灵,瞥见隔壁女浴室门敞开着,说明里面没人,四周张望也没见有女人来,心想抓紧时间,4分钟,打个时间差,老李说他昨天也是这么干的。

2分钟不到,突然一阵"嘭、嘭、嘭"敲门声,吓得打了个寒噤,又慌又羞,赶紧三抹二擦,匆匆穿上衣服,头上缠着毛巾,低头闭眼夺门而逃。

逃出很远还听见一群女人的声音:不要脸、流氓、神经病........

还有一群男人哈哈的笑声。

会议活动的七个基本要素


  


  会议活动策划的基本要求


  


  1、会议活动目的


  


  会议活动目的的制定需要对传播主体有一个精准的分析。因此策划会议活动前,一定要对企业形象现状进行诊断,从而为选择的活动目标和方法提供依据。一般来说,会议活动目标需服从于树立企业形象这一总体目标,且会议活动目标应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定你的目标意味着了解如何选择最近和最稳妥的道路。


  


  2、会议活动主题


  


  会议活动主题是对会议活动内容的高度概括,对整个会议活动起着指导作用。主题设计得是否精彩、恰当,对会议活动成效影响极大。这个被精炼出的主题具有唯一性、相关性和易于传播性,能轻而易举地将活动推向,且任凭时光流逝,依旧鲜活如初。主题有多种表现,可以是一个口号,也可以是一句陈述或一个表白。会议活动主题设计看似简单,实非易事。一个好的活动主题设计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1)会议活动目标,即活动的主题必须与活动目标相一致,并能充分表现目标。


  


  (2)会议信息特性,即活动主题的信息要独特新颖,有鲜明的个性,突出本次活动的特色。


  


  (3)会议公众心理,即活动主题要适应公众心理的需要,主题要形象动人,具有强烈的感召力。


  


  3、参加会议活动对象


  


  即对目标受众进行分析和定位。会议活动是以不同的方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展开的,因此只有确定了目标客户,才能制定有效的会议活动方案。经济条件、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利益要求等的差异都会使目标客户群体呈现不同的特点。总之,对目标客户群体了解越彻底,公关目标就越有针对性,实行效果也就越好。

安全五变是哪些

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必须加快推进“五个转变”,我结合实际工作,浅谈一下对“五个转变”的理解及实际工作中如何用好“五个转变”。

一、从人治向法治转变。通过立法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既要客观要求,又能使企业、生产者主观能动,从而实现“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使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自觉约束自己的安全行为。

其次,落实好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到生产第一线,让理论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约束。

二、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这是一个先管、后管,如何管好的问题。抓源头首先要做好市场准入,把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这道关,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其次,要抓隐患源。超前看问题,做好早排查,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改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

三、从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这是一个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的问题。机制不长效,企业容易心存侥幸心理,放松安全警惕,安全隐患就会出现死灰复燃,破坏长期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四、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工作有前瞻性,要变事后管理为事前指导,要树立“发现一个隐患,避免一起事故”的慎微意识。对企业生产情况能及时准确掌握,对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整改。

五、从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这是“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理念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宽了生产中对人安全的概念。这就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实际工作当中,不仅要重视职工的生命安危,而且要重视他们的健康环境。

2021年新安全规范

答: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或者增加共计42条,包含了诸多亮点和重点内容。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体现了至上、生命至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发展理念。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新增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既能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又能通过社会监督压实责任。

三、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都需要认真落实并接受监督考核。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强调对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共明确了8项需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第4、第8项为新增项。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

(二)处罚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九、进一步细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曝光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2021年福建春季学校安全会议讲话

我们经历了不平凡的2020年,在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经受住了各方面的考验。在新的一年,我们要以更加清醒的头脑、更加务实的举措,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团结协作、以干克难,绝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绝不能放松对各种不利因素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绝不能降低对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的投入。

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我们要不断巩固和提升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水平,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校园和谐安全稳定,为迎接建党百周年和学校“双一流”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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