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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六十岁的退伍老兵一个月能补多少钱-难治性强迫症怎么办

带病回乡六十岁的退伍老兵一个月能补多少钱

带病回乡六十岁的老兵一个月能补多少钱

教师招聘体检有啥需要注意的吗

教师招聘体检要求及体检标准如下: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八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四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五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八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十九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以上是体检的相关规定。

二、查血不止查肝功能的。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扩展回答】 要顺利通过体检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在体检的前几天要注意防寒,防热,避免感冒;吃东西时不要随便乱吃以免拉肚子;在外出游玩还是上班工作也要注意不要擦伤碰撞等。主要原因是生病后必须要服用药物。而体检的时候有大部分药物是影响体检结果的,多为显示不正常。

2.吃的最好自己做,喝的最好喝点白开水,主要原因是部分食物或饮品中含有激素等物质。

3.体检前几天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累,每当我们过度劳累或疲倦后心率或多或少都会有些不正常。

4.体检是不要喝酒,吃熏腊食物及有激素等方面的饮料。

5.为确保体检能正常通过最好自己先去体检,没有问题呢注意保持好身体,如果适当的有点小问题是可以通过休息和调整来改善的。

以上就是体检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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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病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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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体检验血要求

验血要求:抽血作生化指标检查时,应在早餐前抽空腹血,这样查出的结果较为准确。尤其是检查肝功、血糖、血脂等项目,对于空腹的要求更为严格。

体检前一天22点前休息,禁食(包括水),空腹到体检中心。

拓展资料:

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型、冲动型、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河南省教师招聘体检标准是什么

河南教师招聘体检标准:

大部分地区教师招聘的体检标准都很参考《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内容如下: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治疗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除外)。

第四条 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肾脏疾病伴有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第八条 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种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三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阳性为不合格;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需做胸片检查。

第二十条 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试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体检要求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型、冲动型、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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